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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卫健委因药品目录问题遭市场监管总局查处

近期,湖北省卫健委发布了一份《创新药品应用鼓励目录》,将本地药企的26种药品纳入其中,并要求全省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优先配备。这份文件虽然用“鼓励”一词,但随之而来的台账管理、动态监测和定期填报等措施,实际上将这种“鼓励”转变为一种隐性行政命令。市场监管总局今年9月的认定显示,这种做法违反了《反垄断法》,构成滥用行政手段以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这一过程显得相对“体面”,并没有明示禁止采购外地药品,也没有要求必须使用本地产品,而仅是设立了一个目录和通道进行监测。然而,在反垄断法的视角下,这种形式的限制交易并不依赖于具体的强制性措辞,而在于实际行政权力对市场选择空间的压缩。更令人担忧的是,这26种药品的入选标准并不是基于质量、疗效或价格,而是单纯的产地。这种失衡评判标准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基本逻辑。

公立医院是药品销售的重要渠道,能否进入医院直接决定了药品的市场命运。掌握了进入医院的通道,自然可以控制市场。地方政府为何热衷于这种做法?其原因简单明了:本地药企中标后,税收和就业都留在了地方,形成了利益的良性循环。然而,最终付出代价的却是患者,他们只能在狭窄的选择范围内徘徊,表面上获益的本地企业实际上是在温室环境中生存。依赖保护的企业,面临真正竞争时往往会显得脆弱无比。

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查处的层级。以往这类案件通常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,而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直接出手,查处省级卫健委,并向湖北省政府发出建议书,督促追责。这标志着制度的执行刚性正在加强。从2022年《意见》中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,到2024年《条例》实施,制度框架日趋完善。这份目录在制定时是否经过审查?若未审查便发布,显然违反了程序;若审查后仍获批准,则说明审查流于形式。无论情况如何,均指向一个重要问题——制度的规定还未充分转化为实际执行的约束力。

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的思维,该停下来了。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不应存在“自留地”,真正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企业,是在公平竞争中茁壮成长的,而非依靠政策偏向而生存的。